青海省首例自洗钱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据介绍,2021年9月,城西公安分局陆续接到多位报警人称,买房时受到诈骗,且犯罪嫌疑人同时指向了郭某,该分局经侦大队随即立案侦查,并于11月底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抓捕归案,实施刑事拘留。2022年1月初,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后期,我们又接到30多起报警均称受到了郭某的诈骗,随着报警人数增多,涉案金额扩大,我们在持续侦察,补充犯罪证据后发现,郭某还涉嫌集资诈骗。”城西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级警长秦龙说。
5月下旬,经侦大队在办理郭某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一案中发现郭某涉嫌自洗钱犯罪,随即,办案人员主动对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办案,同步查清郭某涉嫌集资诈骗自洗钱犯罪问题,并对郭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调取。
经查,2021年8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不具备销售城北区金座长岛阳光城小区、城西区金座唐道驿小区、城中区红星天铂小区、城西区红星天厥小区房产资格的情况下,以认识销售人员能取得优惠房价为由,通过“以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与被害人钟某福、李某成、更尕元某、丁某龙、申某鹏、刘某某等35人签订购房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在骗取被害人欠款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郭某利用其司机雷某盛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赃款,后指使雷某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收到的赃款分别用于偿还郭某本人的赃款,并将雷某盛银行卡中9万于元赃款转入郭某本人名下银行卡内进行挥霍。”秦龙介绍。
最终,经综合多方意见并认真研究,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购房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构成自洗钱犯罪。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自洗钱罪对郭某批准逮捕。
“目前,我们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郭某移交检察院,会依法处理此事。”秦龙告诉记者,郭某案的告破是发挥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的优势,精准有效打击涉嫌集资诈骗自洗钱犯罪的一个成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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